• 公文名称: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102号建议的答复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825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建建复字〔2023〕4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计划财务与外事

  • 发文日期:

    2023-06-29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5102号建议的答复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12-27 17:39:57

崔世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澳门企业参与大湾区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建设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是深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重点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的新产业;要推进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彰显“两制”优势的区域开发示范,加快实现与澳门一体化发展。

  近年来,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横琴合作区建设,深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大力支持澳门企业参与横琴开发建设。一是加快布局新平台新产业,粤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投入运营,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运营管理进一步优化提升,横琴合作区澳资企业大幅增长,已达5466户。二是推进执业资格认可,在建筑、设计等诸多领域实现对澳门执业资格的认可或作出便利安排,1000多名澳门专业人士获横琴合作区跨境执业资格。三是实施税收优惠,出台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一系列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您的建议对于进一步促进澳门企业和人员参与横琴合作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关于“内地政府的工程项目中,考虑将一定比例的项目批给澳门的工程公司独立或联手内地企业参与”“以深合区内的工程作为先导性项目,指定由澳资企业参与前期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我国境内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该条例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从事建筑活动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因此,符合条件的澳资企业可平等参与内地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和政府采购,企业和专业人员可按规定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建筑活动。

  二、关于研究给予选用澳企澳人合作的内地私人工程项目一定的税率优惠作为鼓励措施

  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财政部、税务总局实施了一系列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及横琴、前海、南沙等重点平台建设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对设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南沙设立的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3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实施高端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横琴、南沙实施推动港澳与内地个人所得税负趋同的个人所得税专门安排等。您的建议通过适用现行税收政策能够较好实现,澳企澳人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快推进横琴合作区建设,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深化琴澳两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帮助澳门企业用足用好现有税收优惠,积极支持澳门企业特别是工程建设企业参与横琴合作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计划财务与外事司 010-5893405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6月29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