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342号建议的答复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838

  • 发文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建建复字〔2023〕71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其他

  • 发文日期:

    2023-07-11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5342号建议的答复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12-29 18:49:43

吴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市复兴与城市更新背景下城市运营模式创新,积极推动完整社区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完整社区是居民生活、城市结构和基层治理的重要基本单元,深入推进完整社区建设,对于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您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践性,对我们推进完整社区建设工作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印发一系列政策文件,通过组织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拓宽社会资本参与途径,完善土地规划管理措施等,多措并举推进完整社区建设。

  一、关于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2020年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7号),明确《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提出按照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多方参与治理要求,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组织、业主参与、企业服务”的居住区管理机制;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统筹整合涉及居住区建设的各类资源、资金和力量,有序推进完整社区建设。

  2021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1〕50号),指导各地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镇)、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和议事规程,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推进片区统筹联动改造,积极盘活小区及周边地区闲置房屋资源、空闲用地等存量资源,加快建立健全既有土地集约混合利用和存量房屋设施兼容转换的政策机制,落实土地、税费减免政策。2019—2022年,全国累计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6.7万个,惠及居民2900多万户。

  2022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配合中央组织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中组发〔2022〕2号),提出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2022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民政部印发《关于开展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2〕48号),指导各地开展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统筹若干个完整社区构建活力街区,配建中小学、养老院、社区医院等设施,与15分钟生活圈相衔接,为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公共服务。

  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进一步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开展完整社区建设试点,扎实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打造一批完整社区样板。

  二、关于拓宽社会资本参与途径

  2021年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鼓励推动由“开发方式”向“经营模式”转变,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城市更新可持续模式,政府注重协调各类存量资源,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吸引社会专业企业参与运营,以长期运营收入平衡改造投入,鼓励现有资源所有者、居民出资参与微改造。

  2021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443号),确定在北京等21个城市开展城市更新试点工作,因地制宜探索城市更新的工作机制、实施模式、支持政策、技术方法和管理制度,鼓励财政资金投入,完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加强公众参与。《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1〕50号)提出,鼓励市、县吸引培育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吸引培育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全链条参与改造项目策划、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管理;支持规范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运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挖掘运营社区服务等改造项目收益点,通过项目后续长期运营收入平衡改造投入。实践中,不少地方已形成一批社会力量参与改造的典型案例、示范项目,为拓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筹资渠道做了有益探索。

  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指导城市更新试点城市因地制宜探索城市更新的工作机制、实施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动完整社区建设。

  三、关于完善土地规划管理措施

  2016年11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明确改造开发范围,强化规划统筹和方案实施,规范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城镇更新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城镇建设用地人口、产业承载能力,建设和谐宜居城镇。2022年8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规定建设项目使用城镇低效用地的,可以继续按照国土资发〔2016〕147号有关规定执行。自然资源部制定发布《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以及相关指导性文件,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明确“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和管理实际需求,在本指南分类基础上增设土地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型及其详细规定”,鼓励地方统筹地上地下,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有序引导单一功能产业园区向产城融合的产业社区转变,提升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空间整体价值。

  四、关于社区“投建管运”一体化模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各地坚持建管并重,加强长效管理,切实维护改造成果。提出居民就结合改造工作同步完善小区长效管理机制形成共识的,方可纳入改造计划;居民对改造后的物业管理模式、缴纳必要的物业服务费用等,集体协商形成共识并书面(线上)确认的,方可开工改造。要求尊重居民意愿,根据小区实际情况,灵活采取专业化物业服务、街道社区托管、业主自管等不同物业管理模式,实施分类管理。

  民政部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明确了“优先发展社区就业、养老、托育服务,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引导市场、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养老等服务业态”等要求,推动各项社区服务资源下沉,不断完善城市社区养老托育等服务功能。 

  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坚持和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街道属地管理责任,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进一步优化招投标工作程序,提高城市更新相关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优化完善承包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为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提质增效。

  五、关于可持续运营

  中央财政将城市更新中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积极给予资金补助;省、市县人民政府做好相应资金支持,并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支持棚户区改造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指导地方积极推动居民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研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改造。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中,下达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支持范围包括城镇老旧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落实落细“十四五”规划《纲要》、《“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关于推进城市更新改造的部署要求,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等实施路径。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给予相关政策支持,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结合“十四五”规划中期评估,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落实好“十四五”规划《纲要》和《“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将符合条件相关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准备项目清单进行统筹支持。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7月11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自然资源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