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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56号建议的答复
000013338/2023-0085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建复字〔2023〕1号
建筑市场监管
2023-02-21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6956号建议的答复
樊芸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暂缓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建议,我部已于2022年7月作了答复(建建复字〔2022〕108号)。根据您的反馈意见,我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我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修订工作的意见,认真组织开展研究论证,积极采纳各方合理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修订稿)》。标准的修订充分考虑监理行业特点和发展实际,进一步优化企业资信、科技投入、业绩等考核指标,对资质标准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注重提升工程监理企业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我部将根据国务院部署,加强改革统筹谋划,坚持一体推进“放管服”改革,适时修订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2月21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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