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撂荒的通知

国办发[1992]59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01-10-10 00:00:00

  当前,各地在兴力开发区和城镇建设中,占用耕地出现了多占少用,占而不用,闲置撂荒的情况,造成了耕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必须引起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最近发出了《关于严禁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对各类开发区和城镇建设用地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区的数量,严格执行各类开发区和城镇建设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审批制度。

  二、凡以兴力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名义圈而未用的耕地,没有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又不具备补办条件的,一律退回,由农村承包者种植,不得拖延殆误农时。

  三、对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各类开发区和城镇建设用耕地,近期占而不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与用地单位协商,原则上应继续由被征地集体安排给农户种植,对征用两年仍未建设的耕地,要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收归当地人民政府交农民耕种。

  四、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和城镇郊区主要菜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如特殊需要,要严格加以控制。并按《土地复垦规定》占用多少,补偿多少。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开发区和城市建设用地的管理,针对当地情况,制订禁止耕地撂荒的具体规定。今冬明春要组织力量,对耕地占用及撂荒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意见于1993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