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八五”期间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2]52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01-10-19 00: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教委、建设部、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八五”期间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达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八五”期间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

国家教委建设部全国教育工会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一九八二年以来,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据统计,自一九八一年至一九九○年,全国城市共投资近五十亿元,建成中小学教职工住房二千一百一十一万多平方米(建筑面积),计四十多万套。城市中小学教职工的住房状况已有了明显的改善。约有四十万户乔迁新居,并有约相等的教职工户数扩大了住房面积,改善了居住条件;教职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已由一九八一年末的三点八平方米,提高到了一九九○年末的六点一二平方米。但是,由于历史上欠帐太多,城市中小学教职工的住房问题还未得到根本的解决。据统计,一九九○年底,全国城市中小学教职工家庭中还有缺房户三十七万多户,其中无房户十六万多户,困难户二十多万户,分别占城市中小学教职工总户数的27.58%、12.09%和15.49%;此外还有等房结婚的大龄青年教职工六万余人,占教职工总人数的3.25%;教职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比全国城镇居民仍低一平方米。

  一、“八五”期间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

  在“八五”期间,争取城市中小学教职工的住房达到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七点五平方米及成套率40~50%的水平。各省、市、自治区“八五”期间要以解危解困为主,重点解决无房户及人均居住面积在三至四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凡是目前中小学教职工住房水平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水平的,“八五”末要争取达到当地居民平均水平。部分经济困难的边远省、自治区及小数内地条件较差的城市,可以推迟达到国家目标的时间。

  为实现这个目标,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解决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困难是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尊师重教,推进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措施。根据现行管理体制,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的责任在地方政府,建设住房所需资金也应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筹集解决。各级政府的领导同志要象抓学校危房改造一样抓教职工住房,把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列入议事日程,采取得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二)制定规划。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本着积极的态度,认真制定所辖范围内的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教职工住房建设规划要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中要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计委、财政、物资等部门对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的基建计划,要优先安排,在资金材料的供应上予以照顾。

  (三)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要贯彻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着眼于机制转换,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在住房制度已进行改革的地区,在执行当地政府房改方案有关政策中,对教师可以优先照顾。在住房制度尚未改革的地区,应积极多渠道筹集资金,为教职工多建住房。

  (四)多方面筹集住房建设资金。资金缺乏是当前解决中小学教职工住房的主要矛盾,因此,要根据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多方面筹集建房资金。

  1.中央补助的教职工住房建设专款,主要用于补助困难,鼓励先进。

  2.各级地方政府在每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专款;还应从地方机动财力、预算外收入等费用中安排一些资金用于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地方统建统分住宅中也要给中小学一定比例的住房。

  3.从勤工俭学收入中,安排一些资金。

  4.通过各种不同方式如自建公助、公建民且、集资合作建房、有偿分房、部分产权出售等向学校和教职工个人筹集资金。

  5.银行在贷款上给予支持。

  6.当地政府同意的其它渠道资金。

  (五)在中小学建房、分房中给以优惠政策,以促进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解决。

  1.各级政府应将中小学教职工住房,纳入当地住房解困规划,统筹考虑优先安排。

  2.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按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3.各单位分房时,对于配偶是教师的职工,予以优先照顾。

  4.中小学教职工从城市公管房迁居后的空房,仍交教育部门,分给中小学教职工居住。

  5.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六)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住房建设工作的管理,做到有规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交流、有奖励。

  (七)国家教委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各地先进经验;适当调整、增加和分配好中央补助住房建设的投资;要注意加强基建干部的培训,对县以下从事基建管理工作的同志,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管理水平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家教委督导工作也要把中小学教职工住房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一项主要内容进行督导,对解决中小学教职工住房有突出成绩的城镇,应予以表彰。

  二、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中小学教职工住房标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教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小学教师,其住房面积标准,可以略高于城市居民,但在近期内,仍应以解危解困为主,不宜追求高标准。

  (二)城市中小学校园较窄,除边角隙地外,一般不宜在校园内建设住房。更不能因建住房而挤占教学和运动场地。

  (三)已建在校园内的教职工住房,产权一律归教育部门所有,不能出售给教职工个人。

  (四)分配住房要提倡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注意发挥工会和教代会的作用,要首先解决无房户和困难户的需要,对无依靠的离退休教职工应给以关照,使其老有所归,要注意防止和减轻学校对社会所承受的住房负担。

  (五)住房交付使用后,要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加强维护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以延长住房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