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7至12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受理审查情况的通报

建办市[2007]23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07-05-14 10:03:00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我部2006年7至12月受理审查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情况通报如下:

  一、资质受理审查及违法违规企业查处情况

  2006年7至12月,我部受理审查各类升级、增项、改制、转正等建设工程企业共3911家,其中,工程勘察设计企业2497家,通过1774家,通过率71.05%;施工企业865家,通过616家,通过率71.21%;工程监理企业336家,通过208家,通过率61.90%;工程招标代理机构213家,通过124家,通过率58.22%(附表一)。受理审查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等691件,其中,工程勘察设计174件、建筑业435件、工程监理52件、工程招标代理30件。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动态监管,根据举报投诉和受理审查中发现的线索,对企业不据实申报、弄虚作假骗取证书、伪造资质证书等问题及时处理,发出《建设部建筑市场资质举报核实督办通知单》29件,处理违法违规企业20家,其中,对19家不据实申报的企业,给以了通报批评不准予行政许可,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报的处罚;对1家存在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撤销了行政许可(附表二)。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154号部令)、《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等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切实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154号部令和有关标准等的贯彻实施,要在公开透明、方便服务企业、监管到位以及推动企业改革、提升竞争力、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促进作用。

  (二)进一步转变资质管理方式,明确地方和国务院专业部门的初审审核内容及审查程序,切实落实初审审核责任。154号部令要求,今后各初审审核单位在上报建设部的初审审核意见中,要明确列出需考核的各项资质指标的实际值,特别是有关业绩、人员证明材料的真实情况。为减少审查工作量,缩短审批时限,对初审审核意见中已经给出的一般考核指标,建设部拟不再重复审查,仅对若干重点考核指标进行全面审查或抽查,努力做到随时受理、随时审查。为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审查原则,在网上公示审查意见时,要增加企业申报材料中有关业绩、人员证明材料等相关情况的内容。

  (三)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实施许可联动管理,简化受理审查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水平。2006年下半年以来,已将一级项目经理、注册建筑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6类人员数据库实时互联,实现了专职人员动态查询和网上查重比对,严把注册人员、专职人员申报关口。下一步将对目前使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信息系统全面升级,并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网上申报审批试点,逐步将资质许可申请由上报纸质申报材料转变为以网上申报相关数据为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整合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并将企业资质信息报送建设部,完成相关数据备案,实现企业人员、业绩等考核指标的信息关联。

  (四)加强对企业资质条件变化情况的动态监管以及对企业市场行为的日常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举报督办制度以及受理审查核查抽查制度,强化对企业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及时进行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清出市场,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