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市行撤字[2016]107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17-00201

  •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建筑市场监管

  • 发文日期:

    2017-08-28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市行撤字[2016]107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17-09-05 10:14:17

张盾:

  经调查核实,你于2013年7月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期间,受聘于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注册单位是武汉钢铁集团精鼎工业炉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我部于2016年12月23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107号),并已依法送达。对于你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经研究,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28日

 


抄送: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