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市罚字[2017]17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17-00208

  •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建筑市场监管

  • 发文日期:

    2017-06-09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市罚字[2017]17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17-09-08 11:21:35

杜洪斌:

  2016年11月6日9时19分左右,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邹城市泰和.领秀城4#住宅楼施工工地,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的高处坠落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2万元。

  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是一起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在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泰和.领秀城一期工程二标段项目部担任项目经理期间,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现场施工安全隐患,对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我部于2017年4月20日向你送达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7]17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部提出听证申请。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对你作出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1年的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6月9日

 


  抄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