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市行撤字[2017]21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17-00211

  •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建筑市场监管

  • 发文日期:

    2017-06-19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市行撤字[2017]21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17-09-08 11:41:38

袁乃明: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在北京中投剑展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将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在江西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7年3月22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7]21号),并于2017年4月12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2014年1月3日对你作出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许可,且你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注销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6月19日


  抄送: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