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撤字〔2020〕26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409

  •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0-10-28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撤字〔2020〕26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0-10-28 10:15:58

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16年7月25日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申报业绩中,“清丰县银河花都3#楼”,申报的规模指标为20124.9平方米(造价2555.87万元),实际指标为17508.09平方米(造价2223.53万元);“清丰县银河花都4#楼”,申报的规模指标为20124.9平方米(造价2555.87万元),实际指标为16729.09平方米(造价2124.59万元)。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4月2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22号),你单位于2020年5月20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