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3〕3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010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3-01-06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3〕3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01-12 15:53:55

朱应平:

  2021年1月6日,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零部件产业园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1.6”经开区核心零部件产业园项目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宣政复〔2021〕13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督促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在屋面施工作业配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未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49号),你于2022年11月2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