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3〕12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140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3-03-15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3〕12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03-21 16:37:44

钱磊:

  2021年3月7日,安徽博伟环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肥西经开区翡翠湖别院一期项目G11#楼9层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工人受伤,经送肥西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根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徽博伟环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肥政秘〔2021〕86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未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未经复工同意的施工行为;未及时发现设备平台临边无防护栏杆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1月20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14号),你于2023年2月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