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3〕11号

  • 索 引 号: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3-03-15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3〕11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03-21 16:49:03

崔东洋:

  2020年5月16日,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石家庄地铁2#线新世隆站C出入口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7万元。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中铁三局电务公司石家庄地铁2#线10标段项目部“5.16”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石政函〔2020〕6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外协及分管工经部工作,调查期间不主动说明情况;未正确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1号),你于2023年1月2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