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3〕14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154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3-03-24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3〕14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03-31 13:13:32

刘磊:

  2021年5月7日,山东济宁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济宁高新区龙城华府项目30#楼安装吊塔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5万元。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城华府“5.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有关问题的批复》(济政字〔2021〕33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长期不在项目部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5号),你于2023年2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