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3〕16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158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3-03-24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3〕16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03-31 13:18:35

刘永丰:

  2020年7月24日,河北省衡水市恒丰.理想城项目11#楼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70万元。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恒丰.理想城项目11#楼工地“7.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衡政字〔2020〕2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对长春海源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1#楼事故高处吊篮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治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3号),你于2023年2月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