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3〕23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253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3-04-28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3〕23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05-10 09:08:19

山西德宇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4日,晋城市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晋城煤炭事业部宏圣北小区2#楼新建住宅楼项目工地,发生了一起施工升降机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28.08万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宏圣北小区新建2#楼“11·4”施工升降机高处坠落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晋政函〔2021〕117号),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该项目监理单位,未认真审核事故升降机相关资料造假的问题;未按规定严格履行事故升降机租赁、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的监理职责;针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事故施工升降机的问题未能有效制止,未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12号),你单位于2023年1月3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3年5月10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