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3〕31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303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3-05-19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3〕31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05-29 09:00:22

徐苏梅:

  2021年9月27日,安徽成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年产10万套电器控制系统及电器成套系统项目2#厂房二层夹层施工过程中,1名工人不慎坠落,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8万元。根据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安徽成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2021·9·2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滁琅政秘〔2021〕27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能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项目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不制止不报告;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和钢结构项目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未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4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26号),你于2023年4月1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