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撤字〔2023〕66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312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3-05-19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撤字〔2023〕66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05-29 09:35:10

邹飞:

  经调查核实,你在徐州地铁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浙江万融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3年3月2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15号),你于2023年4月2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江苏、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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