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撤字〔2023〕128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640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3-10-08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撤字〔2023〕128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10-16 08:27:29

尹凤格:

  经调查核实,你在衡水市建投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在海南建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117号),你于2023年9月13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决定不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河北、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