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4〕23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4-00127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4-03-08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4〕23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4-03-15 15:48:54

王光东:

  2021年10月23日,安徽省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濉溪县御溪翡翠城一期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根据《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1·10·23”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濉政秘〔2021〕137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部监理工作领导不力,监理工作流于形式,对施工组织设计、脚手架拆除施工方案审批把关不严,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109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