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4〕24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4-00132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4-03-08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4〕24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4-03-15 15:50:23

胡昌飞:

  2022年11月14日,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高星科技有限公司1#厂房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5万元。根据《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芜湖市湾沚区高星科技有限公司连接器线缆及零组件生产项目一期工程工地“2022·1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湾政秘〔2023〕13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履行监理安全责任,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工人违规作业失察,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施工人员长期存在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我部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108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