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4〕26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4-00133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4-03-08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4〕26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4-03-15 15:54:20

吴继前:

  2022年11月20日,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华涛·观澜一品一期工程施工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00万元。根据《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芜湖市湾沚区华涛·观澜一品一期工程工地“2022·11·20”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湾政秘〔2023〕1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部监理工作领导不力,监理工作流于形式,对塔吊顶升作业现场人员不符合规定、顶升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我部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106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