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4〕28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4-00135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4-03-08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4〕28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4-03-15 15:56:14

王建超:

  2021年10月23日,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濉溪县御溪翡翠城一期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根据《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1·10·23”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濉政秘〔2021〕137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脚手架拆除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力,对脚手架拆除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行为,对脚手架拆除施工方案制定不完善、脚手架施工应急救援预案造假审核不严,日常安全检查不严不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105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