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撤字〔2024〕15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4-00136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4-03-08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撤字〔2024〕15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4-03-15 15:45:09

薛梅:

  经调查核实,你在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江苏同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时,提供虚假承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135号),并于2023年11月30日在我部互联网门户网站发布了送达公告。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四川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