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安全立法 保护生产生活环境

选择字体:[--] 来源:中国建设报 发布时间:2024-01-19 10:42:25

  安全是人与生俱来的追求,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前提,是维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保障,是一切活动的基础,是一切行为的前提,是不可超越的先决条件。为安全立法,可以规范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可以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可以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月,《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威海市城乡供水安全条例》等一批事关人民群众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开始施行,从各方面规范了安全管理机制,完善了确保人民群众安全的法律体系和法治环境。

立足“小切口” 务求“真管用”
分类分区分时管理公共休闲场地

  去年年初,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开展城市公园绿地开放共享试点工作的通知》,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在公园草坪区、空闲地和林下空间划定开放共享区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亲近自然、休闲游憩、运动健身等户外活动新需求新期待。

  近年来,广东省广州市大力加强公共休闲场地建设,为市民群众开展散步、锻炼、游览、观赏、休憩等休闲活动提供了好去处,受到社会各界欢迎。但同时,场地内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乱穿行、电动滑板车等滑行工具不规范使用等问题日益突出,危及场地内市民群众人身安全,引发社会关注。为此,广州市聚焦加强公共休闲场地公众人身安全保障,制定出台《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提出对公共休闲场地实行分类分区分时管理,让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据介绍,管理规定立足“小切口”、务求“真管用”,一共只有8条,是广州市立法史上条文最少的法规。条文虽少,但每条都是“干货”,结合公共休闲场地现有管理模式,科学合理地建立了分类分区分时管理制度。在公园、广场、步行街,对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实行全天24小时禁入。在江河两岸、湖泊和水库沿岸等公共休闲区以及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对机动车实行全天24小时禁入。要求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科学合理确定休闲高峰时段并报区政府备案,在休闲高峰时段内,禁止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授权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便民、安全实际,制定车辆和滑行工具以及其他用具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报市园林部门或者区政府备案后实施。

  为便于公众了解公共休闲场地的详细信息,管理规定建立了名录管理制度,要求市园林部门、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调整公共休闲场地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名录包括公共休闲场地的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范围、管理单位等信息。

关注“适用性” 强调“可操作”
实现电梯法规体系“补短锻长”

  随着城镇化、现代化快速推进,电梯的使用日益普遍,作为特殊的运载工具,其运行安全已成为事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大民生问题。

  在浙江省绍兴市,电梯保有量已达7.1万台,其中在用6.6万台,年均增速约为13%。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安全事故,绍兴市本月起施行《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针对制约电梯安全管理的难点、堵点问题,关注“适用性”,强调“可操作”,针对安全隐患提出很多解决办法,实现了电梯法规体系“补短锻长”的客观需求。

  据介绍,规定对电梯安全管理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数字化建设、安全评估、土建工程建设和选型配置、信号覆盖和远程监测、相关主体和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为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凝聚各方合力,构建电梯安全管理多元共治格局提供了基本准则。

  在职责分工方面,规定创新构建多元共治格局,突出了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职能监管部门、电梯制造单位、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各方职责,压实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职责。比如,要求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考核体系,所需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进一步突显电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规定强化电梯源头管控,聚焦电梯安全管理前端环节和关键问题,强调电梯选型配置和土建工程建设要符合相关要求规范,对电梯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施工等作出规定,通过立法“量身定制”解决实际问题。

  在数字化监管方面,规定创新电梯安全管理模式,要求构建以“一系统、一平台、一体系”为核心的电梯安全运行机制,规定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必须具备远程物联监测功能,实现对电梯运行状态、异常事件以及乘客危险行为的有效监测预警,着力提升电梯智慧管理水平,为加强电梯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聚焦“水安全” 把好“入口关”
填补立法空白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清洁供水对公共健康起到至关重要甚至决定性的作用。城乡供水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重要的民生福祉。聚焦“水安全”,把好“入口关”,山东省威海市制定《威海市城乡供水安全条例》,弥补了城乡供水安全方面的立法空白,对于加强城乡供水管理、保障城乡居民用水安全、促进城乡供水事业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进安全韧性城市建设,条例规定,城乡供水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原则,建立城乡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定期进行演练。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编制城乡供水规划,要将供水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等作为必备内容,统筹安排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建设。制定城乡供水设施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供水设施,实施更新改造。规定城乡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要求,明确水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应急处置措施;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义务,明确直接从事供水作业人员的上岗条件等。

  此外,条例明确政府应当划定城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明确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明确城乡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划分等;明确政府的水量安全和水质安全保障义务,城乡供水单位要健全供水安全相关制度,保持不间断供水;明确因工程施工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工作程序。

  条例还明确禁止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控制阀门取水、隐瞒或者改变用水类别等盗用城乡供水的行为。其中,擅自拆除、移动、遮挡保护标志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掩埋、圈占、占压或者擅自启闭城乡供水设施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4.01.19 记者 林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