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855号建议的答复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17-00475

  • 发文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住房公积金监管

  • 发文日期:

    2017-10-19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855号建议的答复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17-10-19 15:30:37

李庆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制度有力支持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国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解决缴存职工住房问题。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死亡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资金并销户。实际执行中,职工异地购房时,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制度建立以来,职工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6.55万亿元,占缴存总额的58%,对解决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近年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简化了审核手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2014年以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一方面出台相关政策,另一方面修订《条例》,健全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

  一是放宽提取范围和提取条件。我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规定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此次修订《条例》将明确无房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房房租,并增加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物业费的规定。

  二是落实异地住房贷款政策。为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我部印发了《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规定缴存职工可在缴存住房公积金城市以外的购房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是提高个人账户存款收益。为提高长期缴存但未提取或贷款职工的收益,我部与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将缴存职工账户存款利率由活期和三个月利率统一调整为一年期定期利率,每年为全体职工增加存款收益近200亿元。

  四是简化业务办理手续。为方便缴存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我部指导各地简化提取审核手续。办理租房提取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和无房证明;办理异地贷款业务不得设置附加条件。

  三、提取支付取暖费、水电煤气费、大病住院费需进一步研究论证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核心功能是通过发放低息贷款解决缴存职工的基本居住问题。要发挥这一互助作用,需要有一定的资金积累。目前,全国提取额占缴存资金的比例逐年增大,可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占比减少,而职工贷款购房需求不断增加。2016年,全国提取率超过70%,如继续放宽提取,将加剧资金紧张状况,影响制度的正常运行。因此,放开这3项提取范围的建议需进一步研究论证。

  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

          010-58933756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