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665号建议的答复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520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建建复字〔2020〕9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建筑市场监管

  • 发文日期:

    2020-08-18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665号建议的答复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0-12-23 13:52:07

周厚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我国智能交通项目采购规则促进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有效实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加智能交通项目类别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及有关规定,我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3号令),其中明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智能交通虽未单独列项,但已包含其中。下一步,我部将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继续对市政基础设施包含的具体工程范围进行优化和调整。

  二、关于提高技术分占比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办法和评标委员会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现行法律法规赋予了招标人选择评标方法、制定评标标准的权利。

  我部鼓励和引导招投标过程中技术创新,2019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其中明确提出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

  三、关于避免恶意低价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以上规定,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恶意低价行为的发生。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推动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工作,解决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界定等问题,制定制约低价中标的配套措施,依法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

  四、关于建立企业履约评价系统

  我部一直重视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2005年,我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指导全国各省市开展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2007年,我部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2011年,我部印发《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建办市〔2011〕38号),明确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进一步完善了建筑市场诚信体系。2013年,制定了诚信信息平台运行工作制度,并积极推进企业、人员和工程项目三大数据库建设。2014年,我部进一步整合系统、优化资源,将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纳入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全国各地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专业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及社会公众提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的综合检索服务。2017年,我部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建立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归集和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加大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力度,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予以惩戒,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规范应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不断净化市场环境。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010-5893326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