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604号建议的答复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521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建建复字〔2020〕26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建筑市场监管

  • 发文日期:

    2020-09-01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604号建议的答复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0-12-23 14:08:06

刘加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函替代保证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部赞同您提出的推行保函替代保证金的建议。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保留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求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2019年6月,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2019年底,国务院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明确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关于您提出的《通知》中“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表述不具有强制性,改为“原则上应使用保函缴纳”的建议,《通知》中的表述是指投标人既可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也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相关政策在制定时充分考虑了银行对中小企业授信难等因素,将选择权交给了建筑业企业,无论是现金保证金,还是银行保函,招标人(业主)均不得拒收。

  为落实《通知》要求,发展改革委正会同我部等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我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工作,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地方落实《通知》、《意见》、《条例》,及时跟踪实施情况,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领域保函替代保证金。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010-5893326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