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540号建议的答复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575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建建复字〔2020〕13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建筑市场监管

  • 发文日期:

    2020-08-19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7540号建议的答复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1-01-05 10:40:57

王传霖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建筑法转分包条款修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部赞同您提出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也出现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如建筑市场主体责任不落实、诚信体系建设滞后、施工组织形式不能适应建筑业多元化发展的需要等,亟需修订。

  我部十分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修订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正在积极开展修订工作。

  一、关于建筑类集团企业母公司承揽项目交由子公司实施的问题

  由母公司承揽项目交由子公司实施的问题,在建筑市场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部曾就其施工合法性问题于2017年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明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上述法律对建设工程转包的规定是明确的,这一问题属于法律执行问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认定、处理。”

  二、关于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的条款,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承包单位借分包的名义转包工程。为适应当前建筑施工组织形式多元化发展的需要,需进一步研究调整建筑工程施工组织模式,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不断优化社会分工,提高施工组织效率,提高发展质量。

  下一步,我部将在研究修订建筑法的过程中,广泛听取地方主管部门、市场各方主体、专家学者的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010-5893326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