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1480号(资源环境类086号)提案答复的函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819

  • 发文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建提复字〔2023〕55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标准定额(标准科技)

  • 发文日期:

    2023-08-24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01480号(资源环境类086号)提案答复的函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12-27 17:22:21

周荃等4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全社会协同降低建筑碳排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推进全社会协同降低建筑碳排放,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大作用。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统一的建筑碳排放相关统计和核算制度等建议,针对性强,具有借鉴意义。近年来,我部高度重视建筑节能降碳工作,持续推进建筑低碳发展。

  一、已开展的工作

  (一)开展建筑碳排放统计核算和监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等文件提出健全建筑等行业领域能耗统计监测和计量体系,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2022年6月,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要求推动完善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碳排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完善节能降碳标准计量体系,制定完善绿色建筑、零碳建筑、绿色建造等标准。目前,我部正在研究编制城乡建设领域碳计量核算标准,确定城乡建设领域各行业碳排放计算边界,不断完善建筑碳排放标准体系。同时,开展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统计核算研究,研究修订《城乡建设统计年鉴》《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增加相关能耗指标,完善建筑碳排放数据。

  (二)推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建筑发展。

  中央财政积极支持绿色低碳建筑发展,通过中央基建投资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资金、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积极支持污染治理、节能降碳相关项目建设。2022年,中央基建投资安排上述资金约110亿元,有效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版)》,进一步界定绿色信贷范畴和统计口径,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项下新设超低能耗建筑建设、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装配式建筑等统计科目,鼓励银行机构继续加大对这些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原银保监会采取多项措施支持绿色低碳建筑发展。一是出台银行业绿色融资统计制度。二是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银行机构聚焦绿色低碳建筑的核心企业和项目,针对上下游绿色建材生产企业、供应商等,探索开发绿色建筑供应链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绿色建筑和绿色金融协同发展试点地区支持力度。将绿色建筑纳入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范围。截至2023年一季度末,我国绿色建筑贷款余额达到2.68万亿元。三是针对绿色建筑运营标识评价滞后于项目融资的问题,部分地区探索将星级绿色建筑预评价证明、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作为前置认定依据。四是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发布绿色金融战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绿色金融发展情况。借鉴国际惯例、准则或良好实践,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2020年7月,我部与原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要求各地积极完善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的政策环境,推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批准浙江省湖州市为绿色建筑和绿色金融协同发展试点城市。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批复青岛市开展绿色城市建设发展试点。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民众减碳意识。2023年,我部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2023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工作方案》,开展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宣传,进一步传播建筑节能降碳理念,推广节能经验,促进城乡建设领域节能降碳,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正系统梳理总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重点企业推进“双碳”工作的典型案例,宣传推广先进经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下一步工作思路    

  我部将认真借鉴你们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完善建筑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标准,建立健全建筑碳排放统计计量标准体系。持续强化监管引领,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发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碳减排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有效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能力。继续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建筑发展。
感谢你们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感谢你们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8月24日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