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护照收缴和加强管理的通知

[99]建外综字第25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00-11-30 00:00:00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外交部领三处函〖1999〗8号文的通知要求,现将我部关于护照收缴和加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本单位申办的护照进行清理检查,并将清理检查结果和护照收缴保管情况于2000年1月5日前书面报外事司。

  二、各单位因特殊情况申办的一年期因公护照均应于任务完成之后及时交外事司统一注销。请各单位将尚未注销的一年期护照清理后于1999年12月25日前交外事司。

  三、因机构改革的分流人员、人事调动离职人员持有的护照,由原申办单位负责追缴并于2000年1月5日前送外事司。

  四、从2000年1月1日起,除建研院、建筑技术院、规划院、勘察院、城建院和京外各单位自行保管外,其他单位申办的护照均在回国后两周内上缴外事司统一保管(领取护照时压身份证,护照交回时换回身份证,待联网后取消此临时措施)。

  特此通知。

建设部外事司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