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请报告的批复

[98]建综财字第112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00-12-05 00:00:00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你院“关于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请”城规院计〖1998〗175号文收悉。根据建办函〖1998〗225号“关于成立中规院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批复”等有关资料,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一般事业资金100万元转为投资基金,出资组建中规院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资金100万元。

  二、你单位对划转中规院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资金享有收益权,同时承担这部分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责任。你单位应对中规院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请你单位据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等有关手续。

建设部综合财务司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