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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2001]7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修订工作的通知》(建标综[1999]24号)的安排,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修订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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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835
承办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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