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关于加强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04-00040

  •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 文  号:

    建办档[2004]42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建设, 其他

  • 发文日期:

    2004-06-28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关于加强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的通知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04-06-28 14:15:00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年来城市建设迅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但对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十分欠缺。由于地下管线情况不明,在施工中挖断地下管线,造成停水停电、通信中断、煤气泄漏甚至爆炸等事故屡有发生,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也危及公众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为此,国务院领导曾多次批示,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工作。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借鉴杭州等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城建档案管理职责,将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环节,严格建设工程的管理程序,切实解决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严格执行地下管线档案报送制度。建设单位和专业管线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新建工程和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档案,工程测量单位应及时汇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凡建设单位和专业管线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档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处罚。凡因建设单位和专业管线管理单位未报送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因情况不明损坏地下管线的,其损失由建设单位和专业管线管理单位自行承担。

  三、建立健全地下管线档案信息查询制度。凡在各类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未按规定查询,擅自组织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失的,建设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严格执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制度。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测量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国家地下管线测量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由于测量不准确造成施工时地下管线损失的,测量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五、要认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清查、清理工作。各专业管线单位要完成地下管线档案的清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历史欠帐较多的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城市地下管网的普查,并将普查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妥善保存。

  六、各地城建档案馆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保密等工作,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库,逐步建立科学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并紧紧围绕服务城乡建设这个中心,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大事。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扬与时俱进的精神,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工作,为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附件: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仇保兴

二〇〇〇年八月九日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城市建设中对管线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热力、燃气、人防、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及地下工程。

  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杭州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未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进度应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明管线性质,责令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及标高,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档案。

  第九条 组织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列为专项内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的成员应当包括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所形成的鉴定材料应当包括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的结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核定其工程质量等级,地下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它审批材料;

  (二)地下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反映现状,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提供专业管线图和有关资料,并及时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现状图。

  第十四条 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完整的,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有权拒绝接收,并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制作后移交。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全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成果,应由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到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查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然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

  管线抢修工程,需调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随时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九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保密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具备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暂停该建设单位新的工程立项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或报送的档案不准确,致使地下管线损坏的,其损失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自行承担,造成他人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查清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而擅自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建设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城镇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