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函

建规函[2006]25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06-02-07 00:00:00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年)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你省要充分利用环京津和环渤海的区位优势,注意与周边地区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要增强石家庄和唐山的省域中心城市作用,带动省内各级城镇积极参与京津冀、环渤海地区的区域协作和城镇分工。要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产业和人口向各级城镇合理集聚,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设施完善、生态良好、发展协调的城镇体系。

  二、原则同意《规划》对城镇化水平、城镇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的指导性意见。到2020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达58%左右,城镇人口达4235万人左右,城镇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4520平方公里以内。要特别注意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各类开发区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统一规划管理。

  三、强化《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要在《规划》指导下,认真做好环京津、环渤海、环省会地区城镇发展规划,以及各市县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要认真组织落实《规划》各项内容,明确调控措施,加强对全省城镇发展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促进区域联系和合作,实现资源和设施共享。要按照《规划》要求,加强对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和限制开发区域的规划管理。

  四、重视小城镇建设和发展。要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分类引导,以县城、中心镇为重点抓好规划建设。小城镇发展要特别注意因地制宜、规模适度,严格控制沿公路两侧的开发建设。要加强对产业布局的合理引导,立足当地优势,发展特色经济和农产品加工业、农村服务业,壮大县域经济。要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服务功能。

  五、加强区域基础设施建设。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交通、水利、能源、环保、信息和防灾等区域性基础设施。要继续完善公路、铁路、水路、民航和管道等组成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铁路、公路、港口以及民用机场等要按照《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要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加强水源保护,结合南水北调引水工程的建设,合理调配水资源。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雨水回用设施和防震减灾工程建设。坚持电网、电源改造与建设并重,提高供电的质量和可靠性。要进一步推进信息网络向数字化、宽带化方向发展。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要同步规划公共消防设施。

  六、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据《规划》提出的全省和省内各城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以及大气、水体、声环境保护等目标,切实落实省内各地区、各流域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要加强白洋淀、永定河等重点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水源涵养区、城市地表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开发建设。要结合区域生态绿化系统建设,实施退耕还林(草)工程,做好张北地区风沙源治理工作。

  七、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进一步明确和充实全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目标和措施,并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必须科学编制保护规划,并严格依据规划实施管理,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传统格局和风貌特色的保护。对各类文物保护单位要坚持分级保护原则,明确重点保护范围,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八、认真实施《规划》。《规划》是指导全省城镇发展的重要依据。你省要按照上述要求,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有关规划内容,制定具体办法,保障《规划》实施。《规划》的实施要与你省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相结合,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你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对《规划》实施情况定期检查并报我部备案。驻省各单位、省直各部门以及省内各级人民政府都要认真执行《规划》,自觉按照《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和管理活动。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