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的通知

建综函[2007]242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07-07-20 15:24:00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江苏省和山东省建筑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的要求,及时掌握建设领域经济运行分析所必需的基本数据,建立正常有序的工作制度,经国家统计局同意,我部于2005年7月开始施行《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快速调查制度”)。近两年来“快速调查制度” 执行情况总体良好,为正确分析建设领域经济运行态势和科学决策提供了数据依据。近日国家统计局批准我部继续执行“快速调查制度”2年。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两年来的执行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快速调查制度” 执行情况

  为做好“快速调查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我部于2006年3月专门组织召开了工作会议,统一思想、部署工作。随后我部又委托相关机构陆续组织对企业的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共培训近900人,提高了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为报表填报工作奠定了基础。

   大多数地区和中央单位高度重视快速调查工作,按要求督促其所属企业及时、准确地上报统计数据,全国上报率不断升高,数据质量也不断提高,差错率减少,为正确分析建设领域经济运行态势和科学决策提供了比较可靠的数据支持。

  截止到2006年12月份,上报情况较好的地区和部门如下:上报率超过90%的地区和部门有:天津、江西、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上报率超过80%的地区和部门有:安徽、福建、宁夏;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上报率超过70%的地区和部门有:北京、黑龙江、江苏、甘肃;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

  同时,也有一些地区和部门对实施本制度重视不够,督促检查不力;一些地区和单位工作松懈,上报率偏低,差错率较高,影响了开展建设领域经济运行分析所必需数据的完整性。希望工作较好的地区与单位再接再厉,继续做好“快速调查制度”的填报工作;工作开展缓慢的地区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组织落实和报表督报工作。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 组织与实施:“快速调查制度”由我部综合财务司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负责。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或中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内或本单位所管理的特级、一级建筑企业的快速调查工作,并负责督报与数据审核事宜。

  依照统计法有关规定,“快速调查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组织落实好建筑业企业的调查与报表填报工作,确保按时上报报表。

  (二)填报范围:全国具有特级和一级资质等级的各种经济类型的建筑业企业。其中2006年9月至2007年6月建设部新批准的建筑业特级、一级资质企业(企业名单、用户名及初始密码见附件2)自2007年9月份起上报8月份资料,并注意填写上年同期数。请尽快布置报送工作并进一步核实企业名单。工作中要注意保密,同时要求企业在初次登录时修改密码。

  (三)报送要求:“快速调查制度”实行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编码,各建筑业企业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快速调查表”的填报均由企业在网上直接完成。企业可直接登录建设部网站(网址:http://www.cin.gov.cn)点击“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网上申报系统”录入数据,也可通过建设部网站点击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的网页录入数据。

  (四)其他有关问题:一些单位如对“快速调查制度”的指标设计有个性化要求,应在保证完成“快速调查”任务的前提下,与当地统计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报送系统对特级、一级企业(含上市公司)所填报数据,均进行了安全技术处理。企业除自身数据外,相互之间不能横向查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央单位可查阅所管理企业的数据。

  报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建设部综合财务司统计处 程飞;

  电话:010-58933265,58934523;传真:58933303

  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 陆健;

  电话:010-58933771。

  附件:1.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

       2.各地区企业名单、用户名及初始密码(略)

     3.本地区2006年上报情况汇兑表(略)

     4.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07]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的函
 

 

国统制[2007]34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报批 <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 的函》(建综函[2007]192号)收悉。经审核,同意《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继续执行,有效期限为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6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