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关于批准发布《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08-00143

  •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建标[2008]51号

  • 实施日期:

    2008-07-01

  • 分  类:

    标准定额(标准科技)

  • 发文日期:

    2008-02-27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关于批准发布《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08-03-06 10:58:00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国家档案局负责编制的《档案馆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在档案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档案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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