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离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您即将离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请注意您的账号和财产安全。
您即将离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请注意您的账号和财产安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
000013338/2013-004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村[2013]104号
村镇建设
2013-07-01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90号),为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质量水平,规范工程建设与验收,我部制定了《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最低建设要求)。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最低建设要求。列入政府补助范围的农村危房改造(含新疆农村安居工程)要在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最低建设要求,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后每户住房均不低于最低建设要求。
二、加强指导与监督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组织开展现场指导和巡查。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并在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最低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提出处理建议并做好记录。
三、建立验收合格与补助资金拨付进度挂钩的机制。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按照最低建设要求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需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建立验收合格与补助资金拨付进度挂钩的机制,凡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合格方能拨付全额补助款项。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推广。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最低建设要求的学习和培训,从建设和验收等环节帮助乡镇建设管理员熟练掌握最低建设要求。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积极引导工匠在施工中自觉执行最低建设要求。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通过在村庄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确保农村危房改造的每个农户都知晓最低建设要求。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联系部村镇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7月1日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邮编:100835
承办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网站标识码:bm18000002 京ICP备10036469号
京公网安备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版权所有 ,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承办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835
网站标识码:bm18000002 京ICP备10036469号
京公网安备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版权所有 ,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