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13-00832

  •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文  号:

    建村[2013]196号

  • 实施日期:

    2013-12-27

  • 分  类:

    村镇建设

  • 发文日期:

    2013-12-27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14-01-09 09:46: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农委、建交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规范绩效评价工作,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联系人:马 楠 

  电 话:010-58933186,传真:010-58934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12月27日

 

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规范绩效评价工作,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村危房改造有关政策和《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3部委)每年度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中央下达任务情况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3部委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文件、下达资金与任务文件以及有关技术与管理政策文件。

  第四条 绩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资金安排和政策措施等投入情况,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和电子档案等过程情况,工程进度和质量安全等产出情况,农户满意度和信息公开等效果情况,以及完成检查任务情况等。具体评价指标由3部委每年根据年度政策和工作重点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3部委根据实际需要,以从各地抽调人员为主组成若干检查组,负责绩效评价的相关数据收集、现场检查和有关指标的考核评分工作,并向3部委提交评价报告,具体工作要求随当年评价指标一同公布。3部委负责组织人员对各检查组提交的报告进行复核。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托其农户档案信息系统、日常统计管理记录等,对绩效评价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

  第七条 3部委联合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得分及排名。通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列为3部委安排下一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及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辖区范围的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

  第十条 新疆农村安居工程参照本办法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