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建设和部门服务业统计2015年年报和2016年快报工作的通知

建办计函[2015]1047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15-12-16 16:52:02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单位,北京市统计局、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5年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以及公共设施管理业服务业统计报表执行《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制[2015]113号)。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

  (一)统计内容

  本报表制度分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和村镇建设统计两部分。

  1.城市(县城)建设的统计内容:人口和建设用地、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供水、节约用水、燃气、集中供热、轨道交通、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与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管理业部门服务业财务状况等。

  具体指标在上年报表制度的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

  (1)“市(县)基1表—城市(县城)基本情况统计基层表”中增加“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指标。

  (2)“市(县)基5-1表—城市(县城)公共供水基层表”中增加“市政消火栓数量”指标。

  (3)为满足部门服务业统计需要,增加“F701基表—部门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基层表”、“F702-1基表—部门服务业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基层表”和“F702-2基表—部门服务业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基层表”,并增加其对应的综合表。

  相应综合表及指标解释等内容均做了补充完善。

  2.村镇建设的统计内容: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和市政公用设施基本情况等。

  (二)执行范围

  本报表制度执行范围为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均应按照本报表制度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并报送至当地城乡建设统计归口管理部门。

  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填报《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第一部分 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其中,公共设施管理业服务业财务状况统计内容包括公共设施管理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统计范围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设施管理业法人单位,以及执行行政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公共设施管理业法人单位。

  建制镇、乡和镇乡级特殊区域等填报《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第二部分 村镇建设统计报表》。

  二、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2015年城乡建设统计年报: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送我部。纸质报表统一用A4纸打印,按城市、县城、村镇分别装订,并加盖公章或主管部门领导签字。

  具体工作进度安排:

  1.3月10日-3月20日,各省报送年报数据初稿。

  2.3月21日-3月31日,部组织审核,向各省反馈。

  3.4月1日-4月15日,各省核实、修改并反馈。

  4.4月16日-4月30日,再次审核、修改、反馈。

  5.5月15日前,各省确认最终数据,正式文件报送。

  (二)2016年城市建设统计年快报:以电子版形式于2016年11月底前报送我部。

  三、报表制度及填报软件下载

  请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首页“统计”栏目,下载报表制度和填报软件。

  软件技术咨询单位: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山 朱文喜

  电 话:15801212998,18601028731

  四、组织与实施

  城乡建设统计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城乡建设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组织做好统计报表工作,严格按照报表制度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填报数据,规范报送报表。

  公共设施管理业服务业统计基础薄弱,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对已经开展服务业统计的地区,仍按当地规定执行,数据同时按要求报送我部,原则上不对基层单位重复统计。要加强与当地统计部门沟通、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

  联系人:计划财务外事司  倪稞 郭巧洪

  电 话:010-58933265,58934523

  附 件: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