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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2017]16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邮编:100835
承办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网站标识码:bm18000002 京ICP备10036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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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版权所有 ,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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