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19〕12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19-00609

  •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19-09-03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19〕12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0-01-14 10:02:58

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2月12日,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1标段二工区海沧大道站-东渡路站区间,右线盾构现场发生一起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12.7万元。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2·12较大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根据事故报告责任认定,你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我部于2018年12月2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8〕22号),你单位于2019年2月1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