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19〕28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19-00627

  •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19-12-25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19〕28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0-01-19 16:03:26

大冶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5月17日11时10分左右,五指山颐园小区三期项目A栋工地在塔吊拆卸时发生坍塌较大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63万元。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五指山市颐园小区三期项目“5·17”塔吊坍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塔吊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塔吊安装拆卸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塔吊安拆专项方案和塔吊安装拆卸应急预案,未组织技术交底,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缺失,企业对项目没有落实管理职责,对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此外,你单位将塔吊安装拆卸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塔吊租赁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92号),你单位于2019年10月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我部拟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处罚,决定不再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