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0〕15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055

  •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0-02-27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0〕15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0-03-03 16:15:12

甘肃铁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1日10时左右,位于福田区绒花路的深圳市轨道交通工程3号线三期南延工程3131标基坑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三期南延工程主体3131标“5·11”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监理单位,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未对土方作业进行旁站监理,未发现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制止停工期间的土方开挖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62号),你单位于2019年11月20日签收,并于11月21日提出了听证申请。经研究,决定采纳部分听证意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市政公用工程监理资质承揽新项目,但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资质证书4个月的行政处罚,故不再执行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