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0〕38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105

  •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0-04-01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0〕38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0-04-09 14:42:21

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4日13时20分许,位于崂山区的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场项目工地发生起重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0.8万元。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复的《青岛市崂山区“12·24”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项目管理混乱;工地塔机和起重作业管理混乱,未认真组织起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记录中未包含群塔作业安全事项,未对1号塔吊信号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严格落实群塔作业方案要求,未发现塔机力矩限制器失效的安全隐患;在监理单位多次提出警告并下达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后,仍拒不整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在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施工。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46号),你单位于2019年8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