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0〕39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106

  •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0-04-01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0〕39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0-04-09 14:43:05

许昌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4日14时47分许,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塘坊李新家园1期5#楼在施工升降机拆除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0万元。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批复的《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1·24”施工升降机拆除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该项目3#、5#楼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承建,任命非本公司人员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力,没有发现5#楼升降机在安装、拆除、维护、保养、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44号),你单位于2019年8月1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80日的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