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1〕12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1-00095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1-03-12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1〕12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1-03-17 10:00:49

成都安彼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2日18时,阆中市宏云·江山国际小区商住楼大门装饰构架工程在进行顶盖砼浇筑工程中,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发生坍塌,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阆中市宏云·江山国际“2016·8·22”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南府函〔2017〕21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大门装饰构架施工无合法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备案安全员不到项目履职的情况未及时下达监理指令;对高支模施工无专项施工方案且未组织专家论证、未进行技术安全交底等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0年12月15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36号),你单位于2021年1月18日签收,并于1月18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采纳。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1年3月23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