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1〕65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1-00610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1-12-08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1〕65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1-12-15 09:36:49

荆门金山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21年3月9日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时,使用余爱春“挂证”信息,隐瞒有关情况,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

  我部于2021年9月16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40号),你单位于2021年10月2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