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撤字〔2022〕14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2-00095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2-02-28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撤字〔2022〕14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03-07 16:38:42

晟傲阳建设有限公司(原福建宇琳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8年6月14日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中达集团钢筋混凝土烟囱工程”、“漳州市景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车间”等业绩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32号)。因告知书一直无法送达你单位,2021年11月11日,我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对该告知书进行公告送达,经过60日,至2022年1月1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处。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28日

 


  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