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2〕19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2-00187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2-04-15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2〕19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04-21 17:36:22

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二环北路玉林碧桂园凤凰城五期A1标1#、2#、5#楼工程在建工地发生1起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现场施工人员6人死亡。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玉林市玉林碧桂园凤凰城五期“5•16”建筑施工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玉政函〔2021〕14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该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未按规定及时配备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未按规定督促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未按规定组织安拆、监理等有关单位对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操作后进行验收,未按规定出具验收合格记录,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施工升降机投入使用,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我部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3号),你单位于2022年2月9日签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120日的行政处罚,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按照《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实际执行责令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